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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提列醫療用機器及設備折舊,應依正確之耐用年數計算
財政部1131008新聞稿 執行業務者在計算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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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新聞稿
2024年10月8日
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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