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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移轉與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
財政部1131015新聞稿 民眾詢問,個人打算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農業用地,出售對象為公司,是否可以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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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新聞稿
2024年10月15日
讀畢需時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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