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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期完整傳遞帳簿資料電子檔,可享免提示憑證或次2年免列選及專人指導之優惠

  • 作家相片: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新聞稿
  • 2018年11月10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財政部107.11.06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為鼓勵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經列選為調帳查核之營利事業,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機關團體申報或決(清)算申報等案件外,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期限內,若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得由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上開帳簿資料後,該帳簿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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