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建屋課徵買賣契稅原則
- 財政部新聞稿
-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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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承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惟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二、廢止本部86年12月27日台財稅第861932893號函。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1. 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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